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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网传2018提前发放年终奖更划算?可能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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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18年结束还剩2个月不到,年终奖的话题又热了,最近有人问5哥,听说把年终奖在2018年提前发了更划算?


为啥呢?这样真的好吗?


网上有人举了这么个例子:

以年终奖24000元为例(不考虑当月工资薪金),有两种发放形式:

A、提前到2018年发(即今年10-12月份)

B、明年新个税法正式实施后发放。


那么这两种方式缴纳的个税分别是:


A:今年10-12月份发放


计算方法: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后,以这个计算值去查税率表找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个税=24000*3%-0=720元


B:2019年新个税法下发放


计算方法:个税=24000*20%-1410=3390元




计算所得,2018年发可以省个税2670元!


按照以上算法,确实把这笔钱提前发了更划算。但问题是,2019年的年终奖计算方式谁告诉你的?


1:该税率表真的适用吗?

政策明确表示,以上税率表(按月)只是2018年第四季度(也就是过渡期)适用的税率(表),并没有说明可以用作它处。


所以说,适不适用于2019年的年终奖个税?不清楚啊,不要乱用哦!


2:计算方式谁告诉你的?

2018年年终奖的计算方式现在是确认的,但网上传的2019年的计算方式哪来的?不知道啊……


现在根本没有政策表示2019年年终奖如何算税哦!



既然要猜测,5哥再给大家补充一下2019年年终奖可能的计算方式


1、2018年年终奖在2019年发放依旧算在2018年的纳税年度内,并按照新税率表计算(按月)


计算方式:24000*3%-0=720元


2、2018年的年终奖在2019年发放,适用新个税法,与其他收入合并计税并适用新税率表(按年)


计算方式:

个税=(24000+其他收入-6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新个税法表示,从2019年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去乘以适用的年税率。


* 注释:也就是,对于居民个人取得包括工资、薪金在内的综合所得,是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此处关键点是,这笔年终奖应该归属在哪一年的收入交税。


3、其他出人意料的方案


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国税发〔2005〕9号文件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一次性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

一假如单位是次年发上年年终奖


如果单位年终奖时次年发放,那么分两种情况:


a、假设已经在2018年已经发放过上一年的年终奖,那么很明显只能等到明年去发了;


b、如果2018年暂未发放年终奖,想把本来在2019年发的提前到2018年发,这种情况下,就得将第二次所发年终奖与当月工资合并为一个月的所得计税,计算出的个税,由于金额累计可能会适用更高税率,所以员工反而需要多缴税。


二假如单位是当年发当年年终奖


如果单位是当年底发放当年的年终奖,2018年还没有使用过该办法。那么,该单位在2018年底按惯例发放年终奖时,自然会使用除以12适用新税率表的计算方式。


5哥总结


对于网传“提前发放年终奖更划算的消息”,5哥建议大家谨慎操作。


另外,因为从2019年开始,综合所得项目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年或5000元/月),再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方为应纳税所得额。


大家可能在担心这笔年终奖会占用2019年的扣除额度,而做了提前发放,其实扣完各项费用后再按照年税率表计税,缴纳个税其实和原来的也不会差太多。而网传的计算方式(直接寻找税率再减速算扣除数)基本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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