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也就是说,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按预扣预缴的办法计算个税。
到底预扣预缴计算方式是啥?对你有啥影响?
1预扣预缴计算方式
累计预扣预缴法:在每月发放工资时汇总之前月份的数据,运用公式直接适用全年综合所得扣缴税款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得出当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
- 本期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释: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前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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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旧个税法区别——每月缴税额不固定
这样的计算方式,最大的变化是,以前旧个税法下,一样的月工资每月缴纳一样的个税,但实行预扣预缴计算方式后,每月缴税不固定了。
虽然越往后要交的个税越多,但这也是对我们有利的一件好事: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当你一月份收入3000元,二月份收入6000元……
按照以前的计算方式,按5000起征点计算,1月份未达到起征点不缴税,2月份收入6000-5000后还有1000元需要缴个税。
按新个税法下累进计算方式,1月份3000收入不缴税,2月份6000与1月份合并后收入总额9000,可扣除总额也增加至5000+5000=1万元,此时不需要缴税了。
其实累计预扣规则,能让我们更充分的享受到起征点的优惠,特别是对于一些收入不稳定的人员来说,自动平衡了收入波动带来的税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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