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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个税问答|在跳槽之后我的个税扣除是重新累计还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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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各位老师麻烦咨询下:将全资子公司B的分公司D先无偿划转给母公司A,A同步再将分公司D对非全资子公司C进行增资。这里面涉及的增值税是否符合“打包“免征的规定?

答:实质就是D合并到C,是适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是符合这条政策的。

这种转让方式虽然不是一次性转让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但最终结果是实现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全部转让给了同一单位和个人,应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并且这两步不需要开发票。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可以了解的非常清楚。并且评估增值部分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增值税范围。企业合并是包括资产、负债、人员等在内的企业产权的转移,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被合并方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转移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 问:请教下,如果公司注销应收借方有余额,要怎么处理?,可以直接挂账申请注销么?之前已经开票出去了,但是没有收回来。

答:经核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需提供证明)的做清算损益处理,将清算净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清算损益大于0的需要交企业所得税。注销企业到期的应收、预付账款因依法主张其债权力,对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如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及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等,允许在清算所得中作为损失扣除。本企业股东决定不能作为证明文件的。应收款若能收回来,按照企业注销清算顺序对股东进行分配。


3. 问:政府给的补偿款,要交企业所得税吗?然后这个款现在在老板的私人账户,该怎么处理?就是按违章建筑来拆掉的费用。违章建筑物所有权人是单位。并且补助说明怎么说?我们走的是企业账户,只是后来按还款的方式打到法人私人账户了。因为这个土地是农民的流转土地。

答:政府补偿款有明确补助说明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这个款项肯定是要走企业账户的,走私账是不合规的。政府补助一般是出文的,明确补助用途。财政票据上会有说明。没有票据的话银行回单也会有写明用途。政府补助说明用途的不用交税。打给老板的钱算股东红利,需要交个税的。18年的款项,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体现的。

问:那如果这部分钱还不做账,等他们以后把所有的钱打过来后再一起做账,可以吗?如果不做账会有什么后果?

答:需要当年做账的。不做账如果税务稽查,怎么定型处理,这笔款一进一出,如果股东不交个税的话,算是抽逃资金,定型就比较严重。

4. 问:我们收到的公司租房补贴,是否免除企业所得税吗?租房补贴是财政给到企业的。但是税管要求要企业所得税。

答:专款专用是不征企税的企业给员工个人的租房补贴算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员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原则上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5. 问:老师好!请问下我们这个月10号发工资,26号发奖金,下个月怎么申报呢?需要两个表都报吗?还是加到一起申报呢?这个奖金属于年终奖。

答:一般情况下你们可以统一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预扣预缴,也就是年终奖/12找按月的税率表。找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用年终奖直接乘以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部分正常申报。自然人扣缴系统有个专门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模块。年终奖扣缴的时候可以单独在那个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模块报的。需要分开申报。就是正常工资薪金报一遍,全年一次性奖金报一遍。如果一个月发两次薪水的,那种是要合并计算的。对的,就是如果员工工资不高,扣除金额又比较大,那么年终奖其实合并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计算交的税可能会少点。这里有一个筹划点,可以看例子:

6. 问:老师问一下,同志小李一至三月在 a公司发工资缴纳个税,四月份在b公司发工资缴纳个税。两公司都在北京国企。请问他四月份个税扣除重新累计还是把在a公司发工资累计在这个月一起计算个税?

答:是要重新累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