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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公告引爆财税圈!“其他所得”终于知道怎么交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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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主要变动政策解读
——原“其他所得”项目予以明确!

2019年6月24日下午,《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扫描版在财税圈引起了热议,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暂时未公开文件内容,本文暂时根据扫描版文件内容进行了主要变动解读,供大家学习理解:

一、担保收入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读】

本条主要是针对财税〔2005〕94号文的更新,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在94号文是计入“其他所得”项目。由于新税法实施之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因此74号文更新为“偶然所得”。

二、个人接受企业赠送礼品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劵等礼品除外。

【政策解读】

本条主要是针对财税〔2011〕50号的更新,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在50号文中也是计入“其他所得”,本文件更新为“偶然所得”。

三、房屋产权无偿赠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读】

本条政策主要是针对财税〔2009〕78号文的更新,将无偿受赠房屋收入从以前的“其他所得”更新为“偶然所得”。原78号文中,房屋无偿赠与涉及到双方不征税的情形,并没有发生变化。

四、递延型养老保险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政策解读】

本条政策主要是针对财税〔2018〕22号文的更新,不过与前面所述内容不同的是74号文将递延型养老保险收入放入来了工资薪金所得,原因在于递延型养老保险实际是一个递延纳税。如果不递延纳税,肯定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现在在领取环节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也是合情合理的。

五、其他“其他所得”事项予以取消

文件中还取消了一批其他涉及“其他所得”事项的文件内容,总结如下:

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网传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