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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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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办税便利化措施,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实施违法虚开行为后快速走逃(失联),恶意逃避税收监管,既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也极大损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权益。


为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税收监管体系,进一步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5哥提醒:一般纳税人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新规定,2020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专票”常见问题】


问:零税率可以开专票吗?


答: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问:砂石能开专票吗?


答:除了特别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可以开具。没有税法文件规定简易计税不能开具专票。


问:现在还能开16的专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3)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4)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5)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